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镜鉴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红竹上的四枚指纹
袁媛 沈燕

  今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安吉县天荒坪镇某村的徐某劳作后回到自己的农家小院,发现屋内一片狼籍,二楼房间抽屉里的首饰和一楼房间抽屉里的1600元现金不见了,总计损失一万余元。警方经过勘查,发现盗贼是通过徐家小院外的一棵红竹攀爬上了围墙,再从围墙直接翻入天窗进了屋子二楼开始实施盗窃的。警方在红竹上采集到了4枚指纹。

  失踪的戒指
  经过侦查,两名嫌犯浮出水面:沈秋与李华。沈秋,1969年生,安吉县递铺镇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李华,1964年生,海盐人,因盗窃等罪被判刑,正处在假释考验期。4月18日晚,民警守候在沈秋的租房门前,伺机抓捕。直至次日凌晨,一男子从沈秋租房内出来,向村外走去,民警悄悄尾随其一段时间后,将其控制住。
  通过简单的询问,该男子自称是沈秋的朋友,这天借住在沈秋家,沈秋打牌去了。民警很快确定了沈秋的准确位置,迅速将沈秋抓获。
  在警方询问该名男子的过程中,其手上的黄金男式方戒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因为徐某家失窃的财物中,就有这样一枚方戒。民警要求他脱下方戒,就着光检查了一番,越看越觉得这戒指可疑。但该男子一口咬定,戒指是他自己的。民警只得将戒指还了他。因为该男子形迹可疑,民警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还没上警车,抓捕沈秋的民警打来电话,沈秋招供:借住在其租房的便是本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华。
  7月23日,安吉县公安局以沈秋、李华涉嫌盗窃罪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通过审讯,沈秋不仅对4月16日伙同李华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交代了两人共同作案的另一笔盗窃事实。沈秋所供述的盗窃事实,各细节都能与徐某家的盗窃案相印证。与此同时,4枚指纹的鉴定也出来了:2枚是沈秋的,2枚是李华的。
  但是,这些证据当无法证明李华参与作案。
  李华矢口否认与沈秋共同盗窃,而称沈是诬陷他,他从来没有见过或听说过黄金方戒。此时,李华身上已没有戒指的踪影。民警对抓获李华直至将其押上警车的行走路线进行了多次地毯式搜查,仍一无所获。
  这枚戒指的缺失,又加李华拒不认罪,使其的有罪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对其的指控,风险极大。
  最后,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人员经过集体讨论,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后决定:李华虽无有罪供述,但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
  8月21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沈秋、李华犯盗窃罪,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意外的翻供
  9月13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沈秋、李华盗窃一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李华仍然拒不认罪,并进一步提出,案发当天,其与沈秋及沈秋的女友云妹一同吃晚饭的,云妹能证明其清白。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沈秋也在庭上声称:两起盗窃都是其一人所为。
  至此,案件陷入僵局。
  之后,湖州市公安局对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了重新鉴定,并对两枚指纹有覆盖部分进一步出具说明,指出指纹反映了在攀爬红竹时,沈秋先爬,李华后爬的细节,此与沈秋开庭前的供述相印证。
  沈秋的女友云妹被找到,其称4月16日其与沈、李一同吃饭,但不知他们当天下午的行踪,而且其也证实,在吃饭时看到李华戴了一只黄金方戒。
  与此同时,看守所里传来一个好消息:沈秋主动要求见检察人员,说有重要情况反映。他说,李华曾经对他有恩,这次,也是他欠了人家钱,李华经不住他的要求,才跟他一起去偷。“当我在庭上听到他否认起诉书指控时,想到他要是再被判刑,会被撤销假释,所以一人承担了全部罪责。”
  11月6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沈秋、李华盗窃一案,李华坚持不认罪,沈秋则当庭供述了两人共同盗窃的事实。法院作出判决,沈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原法院对李华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罪犯李华尚未执行的刑期与现判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